範本格式 (請依序謄寫,禁止更動格式,
綠色範例可刪除)
──────────────────────────────────────
1.原文連結:corp.taiwanmobile.com/press-release/news/press_20230119_129847.html
縮:
https://reurl.cc/91l2jY
2.原文標題:NCC附附款通過「新台灣大」合併案台灣大全體董事:於法無據 窒礙難行 有損雙方用
戶及股東權益
3.原文來源(媒體/作者):總公司官方新聞稿
4.原文內容:2023-01-19
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一案,昨(18)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決議
附附款通過後,台灣大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
,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董事們對本案頻譜附款有三項疑慮:
第一,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
電信(2412),以及遠傳電信(4904)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
據何在。
第二,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
,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更遑論,處分中提及,若不自
主無償繳回,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
也需視競業之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台灣大。
第三,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
280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違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
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5.心得/評論:
NCC執法是以市場公平性、全民利益去考量作裁決的
無線電乃全體國民持有,授權某一特許事業在一定期間內排他性使用
若不訂門檻1/3,因官股公司資金雄厚左手通右手,整碗拿走,民營機構將有志難伸
獲利王集團主張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已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
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
但主管機關但上述說明並非"應","得",而是"可",主管機關理有裁決權
目前也是判必須要適法繳回
一直不願承認撿現成垂危事業之便宜,想直接取得原先不標之頻段(2600),已是一層不公
但這個部份沒什麼好說,也必須承擔負債及收購價格
但合併當下也取得了低頻段(900),因具成本優勢,也其它業者以中高頻為主的不公平競爭
實已形成成本不一的市場不公的情事
只能說獲利王就是要主張必定在合併時能享有兩家業者原有取得的頻率內容
但其實不敢去面對也不想去面對若僅為單一事業體時,本來就不能持有這樣子的內容
雖然你們也講了,也主張了,但主管機關依所有的情事決定,你們不符
主管機關這次找了很多經濟、市場、法律面的學者給過很多建議
我相信利害相關人以外,並沒有人須一定要站在企業經營的股東的立場去想
不然NCC就變金管會了,是要保障投資人的
真的,因為執法機關是以大眾利並符合消保權益,在顧及員工權益下,作出某些審理而已
不然像早期,根本不用審,有錢就幾乎能併了,不是嗎
就繼續耗下去好了,先前2600 不續照Wimax也告不贏
中X新聞還在法院吵,去吉吧,就不要併了吧,省得花錢不是嗎
不是要ESG,少頻段少開不是也少電費,省碳排嗎
你只是真的超想要你當初沒標或沒加價買的頻段對吧
我不能說你這樣是不對的,畢竟你對你的股東一直很有交待
(不然怎麼會省標金、轉型momo、省電關頻段...)
你用股東的思維作出了很多選擇,造成今天的結果不是嗎
現在又在提股東權益了,那麼...我知道,你是金控思維,你是財務型態的企業哲學
但有的時候,不是你這樣就一定好
一念之間,祝福你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235.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674151705.A.CB0.html
1F→longlydreami: 行政訴訟要贏機率太低了 吵是沒用的 01/20 02:17
2F→longlydreami: 台哥大乾脆一點 要併不併一句話 01/20 02:17
3F→longlydreami: 人家遠傳多乾脆啊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01/20 02:18
4F→longlydreami: 不要輸了面子 也輸了裡子 01/20 02:19
※ 編輯: aiyowaya (112.104.235.45 臺灣), 01/20/2023 02:35:58
5F→jay0215: 台哥大好自為之,不要太超過唷! 01/20 02:40